人民警察法修改是中央政法委2015年的改革项目。为通过修法更好的解决影响制约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按照省公安厅征求意见的有关通知要求,学院高度重视。6月18日,由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召开专题座谈会,部分系部和职能部门的教师干部根据学院实际和教研心得,并结合《人民警察法》实施中的问题以及公安工作和队伍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和建议,汇总如下:
一、《人民警察法》所指的“人民警察”,应明确包含警察院校人民教师。
二、执法中警察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后,救济困难。建议除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外(单列一章),要明确细化人民警察权利与义务,并将“权利与义务”单列一章。
三、应明确警察院校的性质、地位以及教育训练的基本原则与运行模式,解决好公安教育人民教师的职称、专业技术警衔和职级待遇的问题。
四、建议人民警察的录用应当与警察院校的培养与教育挂钩,警察院校参照军队院校管理、培养模式和保障机制。
五、不宜将义务与纪律列为一章,纪律可调整至相应的部门规章。
六、相关条文具体修改意见: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警察院校人民教师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第六条增加一项:警察院校负责警察教育与警察培训。
(三)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秉公执法,保障人权。
(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国家发展人民警察教育事业,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对人民警察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警察业务等教育培训。
二十九条并增加第二款:警察院校教师实行职称评聘制度,明确各职称与行政职级的对应关系。加强公安院校与各级公安机关的交流与合作。
组织人事处已将征求意见汇总并上报公安厅改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