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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警察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31 12:00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湖南省公安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干部任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 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八)人岗相适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

第四条,院党委向省委、厅党委推荐学院厅级干部拟任人选,向厅党委推荐正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决定学院副处级(含以下)干部的选拔任用,副处级干部任前报厅政治部备案。学院政治部商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决定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在学院内部的调配使用。

学院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工作由组织人事处承办。

 

第三章  干部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五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拟任职位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厅里的规定是大专学历)

(三)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它培训机构的培训(处级干部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科级干部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除专业性强的岗位外,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专业性强的岗位,一般应当具有与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五)晋升处级职务的需通过处级晋职(级)考试并取得中级执法资格,晋升科级职务的需通过科级晋职(级)考试并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其中,晋职(级)资格考试同一职级一次考试合格有效。提任非领导职务的,男满五十周岁、女满四十五周岁可以免考。

(六)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七)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副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

(八)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提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原则上没有学生管理工作岗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不予提拔(特殊情况须在任职一年内予以安排)。

(九)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均应当在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十)办事员工作三年后,经考察合格的提任科员。

(十一)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十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必须报上级组织审批同意。

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八条  军队转业干部任职定级:

(一)师职干部任职定级按照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办理。

(二)团职干部符合安排领导职务条件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领导职务:

1、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时间三年以上的,一般安排副处级领导职务,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或本人愿意的可安排调研员职务。

2、担任正团职领导职务时间不满三年或担任副团职领导职务时间三年以上,相关条件比较优秀且相关业务较适合的情况下,可安排正科级领导职务。

(三)团职(含)以下干部非领导职务的确定

1、正、副团级干部在部队任职满三年的,分别任正、副调研员;不满三年的,分别任副调研员、主任科员。

2、正、副营级干部在部队任职满三年的,分别任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不满三年的,分别任副主任科员、科员;正营级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十五年以上的,任主任科员;副营级干部参加工作时间十年以上的,任副主任科员。

3、连级和任排级满三年的军转干部,任科员;任排级不满三年的任办事员。

军转干部拟定职级低于《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有关标准的,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执行。

(四)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军队转业干部任职定级时间从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

(一)新录用公务员均实行试用期一年。

(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考核合格的,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原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可参考其原任职务与级别,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其他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龄,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务与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调入的干部按其调入前个人档案中符合任免规定和程序的最后职务确定职级。

 

第四章  干部选拔任用方式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采用以下方式:

(一)竞争上岗。领导职位人选一般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处级领导职位人选在学院范围内竞争上岗,科级领导职位人选在本部门范围内竞争上岗。行政管理、教辅岗位的科级领导职务在本部门竞争上岗后可由学院统一调配使用。

(二)民主推荐。非领导职位人选一般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空缺职位较少等特殊情况下,领导职位人选也可以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三)选举产生。工会、团委等单位的领导职位人选,由学院党委提出建议人选(工会副主席、团委书记、团委副书记建议人选,也可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按有关规定或章程选举产生。

(四)公开选拔。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五)直接任命。平职调整干部,可以由有干部任免权限的领导机关直接调动任命。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的办法:

(一)动议。学院党委或政治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形成工作方案。

(二)公布职位。下发竞争上岗方案,公布竞争上岗的职位及有关要求。

竞争方式可为职位竞争或资格竞争。职位竞争,原则上每个职位必须有三名(含)以上具备竞争资格的同志参与竞争。原则上资格竞争,竞争职位总数与参加竞争者数之比必须达到1:3(含)以上的比例。

(三)自愿报名。符合竞争条件的同志在本部门报名,各部门汇总后报学院政治部进行资格审查。

(四)民主推荐。

竞争处级以上领导职位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本部门投票推荐。经政治部审查具有竞争资格的同志,必须经过本部门投票推荐,推荐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方具有参加全院竞争的资格。

2、公示竞争上岗人员基本情况、竞职演讲及投票推荐。竞争上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竞职演讲,但必须公示竞争上岗人员基本情况,必须通过民主推荐程序。

上级授权在我院竞争厅级、正处级领导职位和本院竞争副处级领导职位的,参加投票人员为:副处实职以上干部、正处级以上干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谈话推荐。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政治部组织谈话推荐。谈话推荐的对象为分管院领导和副处长级以上领导干部。

(五)确定考察对象。

竞争处级领导职位的, 学院政治部部务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向学院党委提出建议人选,学院党委充分酝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六)考察预告和组织考察。在全院范围内预告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举报。学院政治部组织考察组赴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及相关相关部门进行考察,并认真查阅本人档案。

(七)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任职人选。政治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任职人选建议名单后向学院党委汇报考察情况。学院党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每个职位1:1的比例进行投票,决定任职人选。

(八)公示及备案。学院政治部将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任职人选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但经调查反映不属实、不影响任职的,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并正式任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暂缓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并暂缓任职;群众反映的问题经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科级领导干部的竞争上岗,在本部门内参照本条相关款项执行。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的办法:

参加民主推荐厅级、处级人选的人员范围:副处实职以上干部(含调研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推荐科(含)以下职位人选,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全体干部参加。

投票推荐后再按程序进行谈话推荐、确定考察对象、考察预告、组织考察、党委研究、公示备案,具体要求同本规定第十二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也可以先进行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或政治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投票推荐。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

学院政治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部务会成员到会。

第十五条 学院政治部或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地向学院党委会或学院政治部部务会介绍考察对象的情况;到会成员应当充分讨论,并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决定干部任免采取无记名票决形式,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提拔的领导干部均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试用期满后,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述职和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达到30%,经考察确为不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的职级安排工作。按期转正的,任职时间从试用期开始计算。

第十七条  新任正处级领导干部由书记、院长以及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谈话,新任副处级领导干部及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由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分管院领导谈话。谈话时,政治部、纪委派人参加。新任的正副科级干部,由学院政治部进行谈话,院纪委、所在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八条  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由厅政治部宣布任免决定,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学院政治部代表学院党委在任职部门宣布任免决定。科级干部由部门领导在本部门内部宣布任免决定。

 

第六章  干部轮岗交流、任职回避、免职

第十九条  实行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工作需要,一般应当轮岗交流:

(一)在同一领导职位上,任正处级领导职务满五年的、任副处级领导职务满八年的(个别特殊岗位视情而定);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原则上党政管理系列科长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全院党政管理系列内进行同级别的职位交流,教学、教辅系列领导干部根据专业性质在教学、教辅系列进行同级别的职位交流。在职称、专业等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党政、教学、教辅系列的领导干部可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交流。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学院党委成员及列席学院党委会议人员、政治部部务会议及列席政治部部务会议人员,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脱离现职工作岗位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含)以上,一般应当免去现任职务(上级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新任的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在宣布后一周内到任,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到任者,免除所任职务。

第二十三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每一年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达到三分之一,经考察确为不称职的,予以免职。

第二十四条  参加干部免职谈话的人员要求,与干部任职谈话的人员要求相同。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一)对违反本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做出的干部任免一律无效,由学院党委或学院政治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二)对跑官要官的,不仅不能提拔,而且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三)对行贿买官、受贿卖官的,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和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已列入考察对象或列入候选人的取消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

(五)对封官许愿或者为跑官要官的人说情、打招呼,以及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情况的,严肃批评教育;是人事干部的,调离人事部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七)领导干部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提拔任职前已有明显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对其选拔任用的过程进行调查,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对因用人方面的问题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九)加大对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现线索具体、情节严重的问题,要深入查核。凡发现“带病提拔”问题的,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有关单位和考察谈话对象不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组成员不如实汇报考察中了解到的情况,或有意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情节较轻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做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政治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

学院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拟提任干部是否存在影响提拔的违法违纪问题以及是否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历史情况进行审核。